此时,就需要通过必要性审查进行依次比对,以确定一个对公民权利侵害最小的规制手段。
[10]李克勇:《法国保护法语的政策与立法》,载《法国研究》2006年第3期。我国现行宪法基于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格局采取通用语言+地方语言的双重结构。
在联合国193个成员国中,有183个(占94.8%)在宪法或基本法中规定了特定的语言条款,在142部成文宪法典中,有79部(占55.6%)规定了官方语言。它不仅推翻了君主制和旧制度,而且尝试以人权、民主、共和等新的宪法理念塑造全新的国家和社会。宪法委员会在判决中对宪法第2条第1款进行了较为完整的解释,认为法语作为官方语言必须且仅可强制性适用于公法人和履行公共服务职责的私法人,即公共服务的使用者与行政机关和公共服务机构之间。因此,在阐明宪法语言条款规范含义与结构的基础上,下文进一步关注和比较中法两国的相关宪法审查实践。[53]其中并未提出新的规则或标准,但有两点值得注意。
[11]这是历史上第一次将通用语言和民族国家联系到一起。我国保护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使用和少数民族文化权利的立场是一以贯之的,成绩在世界范围内都具有无可比拟的制度优势。学习,先从易处下手,正如一个人的开蒙要先从小学开始一样。
在近代早期,国民、公民两词都具有浓厚的政治韵味,与新民说、古典共和主义的公民观息息相关。除了在对历史的思考中,我们还能在哪儿找到两种语言间的联系呢?……任何超历史的语言间的亲族关系都依赖于每一种语言各自的整体之下的意图,不过这种意图并不是任何语言能够实现,而是实现于这些意图的互补的总体之中。而后的王芝、严复等人在进行翻译的时候又有庶建德谟格拉时的表达。所以在意向性的样式上,面包不但不能与德语、法语的词语互换,而且会激烈地排斥对方。
民主词义的这种改变,以及Democracy被重新翻译,是决定中国民主话语实践的重要时刻,也是中国政治话语发生深刻变化的重要事件之一。第三阶段,是以1919年(中国现代史开端)为始点,中国知识阶层抛弃了从日本进口借词的途径,真正开始了自己的创制阶段,创制既包括自己的译介也包括对这些外来知识消化的本土化工作,形成了中国自己的思想和观念体系。
不过它由以生发出来的不是原作的生命,而是原作的来世。从人权到国体等的一系列概念都是远渡重洋而来,而其内涵却是生发在中国这片土地上的,因此中国宪制起源的研究也正在于还原这一过程,并进行有意义的阐发。语言在其本源意义上只能是特指人类的专属特征。这些材料表明,汉语的民主在近代中国的复活得益于西方传教士和翻译家。
虽然一个人听不懂另一个人说的话,但通过对其表征语言的文字相互学习,就能够彼此理解对方。斗争(战争)是比较具体的现象,每个成年人都有有关斗争(战争)的认知经验或经历,通过对斗争的体验或认知,然后把对斗争(战争)的认知投射到争论上去,通过经验完型建构起对争论这一抽象现象的理解。这样一来,constitutionalism就与汉语的宪政宪制(治)立宪建立了某种等值关系。这就与前面所讲的传教士知识传统下的Democracy区分了开来,而与中国古典的民主词语更为接近。
但是在新民主主义革命之后,人民却成为不同义于公民并且在宪法中极致张扬的概念。西洋必须把中国从其民族精神表征的的汉语方块字中剥离出来,拉入自己的字母文字中,才能把握中国。
其界标就是那个被无数次说起的年份——1840年。学习就是语境的转换与生成。
选择这样一种学术立场,主要基于以下考虑:宪制制度及其历史的演进都依赖于观念,而一种观念的确立与更替则与概念的运用密切相关。而考虑到民主一词对中国传统的政治话语的颠覆更为突出,近代的中国知识者们就以一种策略性的姿态选取了民权概念。中国把日本看作学习西洋的成功典范,而日本也陶醉于自己的这个角色。观念的变化依赖于新概念的出现,或是同一概念意涵的递进与增减。自然界最奇妙的莫过于毛毛虫化为蝴蝶这种现象。问题在于,严复使用的汉语概念和术语哪些是取自传教士,哪些是他自己的创造?从日本传至中国的汉语借词哪些是日本自己的发明,哪些是来自中国的传教士?对此,要做出细致的区分并不是一件轻松的事情。
要学习,首先就要理解学习的对象,懂得他们的语言以及由概念、术语组织起来的思想、观念。在庄子的思想里,这个概念是物化。
至十九世纪六十年代,清政府为了推行洋务运动,外语学校在中国本土也随之开办起来。概念支撑了宪制的语言。
概念还是原来的那个概念,但衣服和里子则全换了,这便是蕴涵的改写。同样道理,中国近代学习西洋的过程,也是把西洋的字母文字所组织的语言文化从原有的语境中拖出来,重置于中国文化历史语境之中的过程。
(注释略) 王人博,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1840年之后,中国的历史和社会进入李鸿章所说的三千年未有之大变局,依靠传统智慧与经验处理复杂现实问题越来越吃力,而对付艰难时局也总是捉襟见肘,缺乏有效的路子。西洋的自然科学,以及有关的基本政治、地理概念、术语开始比较系统地进入汉语系统。为了进一步解释纯粹语言的存在,本雅明还在原作和译作中区分了意向性的对象和意向性的样式这两种不同的语言现象。
在这之前,中国的现状再不济,中国人依靠自立的制度和文化来处理问题的信心还是有的。这里最典型的是梁山伯与祝英台化蝶的故事:在肉身死去之后,用另一种形态达到生命与理想的升华。
1864年,美国传教士丁韪良翻译完成的《万国公法》(《国际法原理》)是其标志。本文讨论的其他概念如人民、民主、共和、国体也存在人与民,民与主,共与和,国与体类似的文化机制。
同时,它也可翻译为汉语的立宪宪制宪治等。它既源于英国传统又异于传统,是一种带有限权性质的现代性政治类型。
而到了五四时期,中国知识分子又赋予了Democracy新的意蕴,他们不愿意仅仅把它理解为国家政治体制中的民主制度。在这种西方性和中国性交织的状态中,中国的民权并非一种现实的表态或描述,而是对国家的未来发展可能性的欲求。四、流转于文化与语言间的宪制迻译 正如生活的表白虽与生活的现象密切相关却对之不构成任何重要性一样,译作也由原作生发出来。为表亲切,他们把它称为德先生,又是干脆音译为德谟克拉西。
尽管宪法创制者对人民的构成进行了列举式界定,但这一概念的多维度性还是在法律和客观现实之中让人迷惑。如何在一个贴近历史与文本的角度细致勾画出语词概念的丰富意蕴——尤其是考虑到中国的主体性所加之在西学东渐的整体历史中的作用——是本文关键词研究所着意的一个立场。
而在中国近代的语境中,人民一词与其古典含义并无太大差别,用于代替君主制之下的臣民一词,反倒没有与这些政治意味浓厚的词语牵扯过大。前者在英国的历史文化语境中,是以constitution为基点,历经历史的政治变迁所形成的一种政治形态。
两种文化语言之间之所以可译,本雅明将其归因于人类语言之间的亲族关系,如方块字汉语与字母文字的西语之间。现代中国民主话语本身不断呈现出的某些特征与早期中国人对Democracy的翻译有关,与中国经典所构成的传统民主话语有关。